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件》,2023年,四川全省交通执法机构共查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案件22起,现就6起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涉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最高处罚近5万元。
1.违法违规类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工程项目名称:雅西高速九襄连接线加宽改造工程
招标内容:监理
涉及单位或人员:四川盛达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人)
合同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万元):342.3662
案例详情:
该项目于2023年11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12月13日于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四川盛达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2月21日招标人收到异议对四川盛达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真实性提出质疑。经调查,投标人不能提供该专业监理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合法性依据。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该专业监理工程师职称证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显示内容不符。弄虚作假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汉源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认定其中标无效,依法取消该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汉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17118元的罚款。
2.违法违规类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工程项目名称:宜宾经南溪至泸州快速通道(南溪段)智能交安工程项目
招标内容:施工
涉及单位或人员:裕美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
合同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万元):982.2721
案例详情:
该项目于2023年11月23日9时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经评审后,裕美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项目招标人收到异议,对裕美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类似业绩平潭综合实验区岚城二路(中山大道—滨河路)工程(施工)进行质疑。项目招标人组织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核查,发现投标文件中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取消了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函告南溪区交通运输局。经南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调查,裕美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宜宾经南溪至泸州快速通道(南溪段)交安工程项目投标文件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及相关中标通知书(平潭综合实验区岚城二路(中山大道—滨河路)工程(施工))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公示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内容不一致。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南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决定对裕美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49113.61元的罚款。
3.违法违规类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工程项目名称:江安县江安镇2021年度农村公路自建项目
涉及单位或人员:四川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
合同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万元):431.3454
案例详情:
该项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了四川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四川科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业绩“道孚县2018年度村道生命防护工程(1期)”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所公示业绩交工时间不一致”。经查询,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业绩“道孚县2018年度村道生命防护工程(1期)”交(竣)工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所公示业绩交(竣)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0日,涉嫌业绩弄虚作假。江安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执法中队于2023年5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四川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安县江安镇2021年度农村公路自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将投标文件所提供业绩“道孚县2018年度村道生命防护工程(1期)”交竣工时间从2019年10月20日修改为2020年3月20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江安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执法中队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同时对该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金额为21567.3元,对唐飞虎(企业法人)、肖俊(项目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处罚金额分别为2156.73元、2156.73元。
4.违法违规类型: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工程项目名称:芦山县灵鹫山旅游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1标段
招标内容:勘察设计
涉及单位或人员:芦山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
合同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万元):311.1
案例详情:
该项目于2023年4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5月5日于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工程招投标领域乱象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核查工作安排,2024年5月,市发改委组织检查组对芦山县项目进行招投标领域检查。核查发现,芦山县灵鹫山旅游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1标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设置非联合体投标作为加分条件。经调查,该项目招标人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设置“非联合体投标加2分”的条件,属于限制排斥情形。芦山县交通综合执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芦山县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罚款。
5.违法违规类型: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工程项目名称:S225中江县永太镇(印台村至柏木村)段改线工程项目
招标内容:施工
涉及单位或人员:魏丽娜、任吉剑、吴倩、郑军、陈忠实等5名评标专家
合同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3652.5668
案例详情:
该项目施工标2023年2月8日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第一次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中江交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项目评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二次平均法确定评标基准价,经中江县交通运输局报请省发改委复核。2023年3月24日,经复核发现,评标专家确实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二次平均法确定评标基准价的错误,复核对原评标结果的错误进行了纠正。招标人将第二次评标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2023年6月6日,由中江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关于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在一个聘期内,评标负面行为积分达到 3分或者一次记 3分,暂停评标 3个月;积分达到 6分,再次暂停评标 3个月,一次记 6分暂停评标 6个月;积分达到 9分,再次暂停评标 6个月,一次记 9分暂停评标 12个月;积分达到 12分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次记 12分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规定,分别给予魏丽娜(证书编号:51079443)、任吉剑(证书编号zj51344335)、吴倩(证书编号510122363)、郑军(证书编号510122689)、陈忠实(证书编号510104380)等5名专家负面行为一次性记6分处理,同时禁止上述5名专家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
6.违法违规类型:招标程序违规
工程项目名称:剑阁县道X123国光至元山公路改建工程
招标内容:设计施工总承包
涉及单位或人员:剑阁县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
合同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万元):财政评审完成后以财评审定金额按下浮6.8%作为合同价
案例详情:
该项目于2022年9月2日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11月4日于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对评分办法存在异议,第一次招标活动流标。11月30日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于12月30日进行第二次评标。2023年1月12日,收到交通运输厅对该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件。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时未取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违反了《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的规定。第二次招标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挂网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的时间间隔只有31日,违反了《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
处理结果: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对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剑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的规定,给予剑阁县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因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质量问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的规定,对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扣除公司信用分3分。